申辦者
1. 申辦者負責向研究者和臨床試驗機構提供試驗用藥品和其書面說明;
2. 申辦者應當采取措施確保試驗期間試驗用藥品的穩(wěn)定性;
3. 申辦者制定試驗用藥品的供給和管理規(guī)程,包括試驗用藥品的接收、貯存、分發(fā)、使用及回收等。
研究者
1. 研究者和臨床試驗機構對申辦者提供的試驗用藥品有管理責任;
2. 研究者了解并熟悉試驗藥物,掌握試驗期間發(fā)生的與研究藥物有關的新信息。
監(jiān)查員
1. 監(jiān)查員應當核實臨床試驗過程中試驗用藥品在有效期內、保存條件可接受、供應充足;
2. 試驗用藥品是按照試驗方案規(guī)定的劑量只提供給合適的受試者;
3. 受試者收到正確使用、處理、貯存和歸還試驗用藥品的說明;
4. 臨床試驗機構接收、使用和返還試驗用藥品有適當的管控和記錄;
5. 臨床試驗機構對未使用的試驗用藥品的處置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申辦者的要求。
藥品管理員的培訓和授權
1.培訓時間:首次收藥前、SIV、發(fā)現問題時;
2.培訓內容:藥品的保存、出入庫/分發(fā)/回收/銷毀記錄、藥品使用指導、依從性計算、破盲流程等;
3. 授權時間:首次接收藥品前;
4. 授權內容:與藥品管理有關的職責;設置備選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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