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CP藥房管理標準操作規(guī)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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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2/11/14 10:15:28
目的
規(guī)范試驗用藥管理,建立GCP藥房管理的標準操作規(guī)范,保證藥物在臨床的安全使用。
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機構開展的所有的臨床試驗藥物管理。
操作規(guī)程
1.GCP藥房的定位
試驗用藥品是整個試驗的核心,同時也意味著只有科學管理藥物,才可以保證藥物臨床試驗的質量,保護受試者的根本利益,使臨床試驗科學化、規(guī)范化,所以建立GCP藥房,將藥物進行專人專業(yè)化管理,以確保整個試驗的順利進行。
2.GCP藥房的建設
1) 由藥師專人專職管理,設立獨立的藥房,非相關工作人員不得進人,藥物管理員經過專業(yè)培訓,掌握國家藥物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時與研究者、監(jiān)查員和機構溝通聯(lián)系,藥物管理員負責保管GCP藥房鑰匙,確保藥物的安全。
2) 配備藥物儲藏柜、冰箱、溫濕度計、文件柜等設備。
3) 保持崗位環(huán)境衛(wèi)生、整潔,藥物按照儲存要求放置。
3.GCP藥房藥物的接收
1) 申辦方獲得機構確認后按要求送藥至藥房,雙方共同交接藥物(申辦方、藥物管理員),如為快遞送藥應保留相應快遞收據。
2) 藥物交接時申辦方須提供藥物的質量檢驗合格的報告,交接雙方仔細核對藥物的相關信息(藥物名稱、包裝、數量,是否標明“藥物臨床試驗專用”等),個別藥物還需登記藥物到達藥房時的溫度。
3) 麻醉藥物、精神藥物必須貨到即驗。
4.GCP藥房的藥物管理
1) 嚴格按照藥物儲存要求進行放置,每項試驗的藥物分區(qū)放置。
2) 藥物存放期間必須每日有溫濕度記錄,藥物管理員應掌握常溫、陰涼、冷藏、冷凍等條件下的藥物存儲要求,及時采取調控措施,確保儲存條件符合要求。
3) 藥物管理員應及時清點試驗用藥,核對數量、品種等是否一致,做到能夠及時上報并進行記錄,藥物出現破損等情況時及時通知監(jiān)查員。
4) 藥物不足1月用量時,應及時通知研究者和申辦者。
5) 試驗用藥物距離有效期截止時間一個月時,即不得發(fā)給受試者,應單獨存放并通知申辦方,回收并補充藥物。
5.GCP藥房藥物分發(fā)銷毀
1) 藥物管理員根據研究醫(yī)生開出的GCP專用處方進行試驗用藥的分發(fā),核對處方內容(項目、受試者姓名、藥物規(guī)格、數量等),確定無誤后發(fā)放,發(fā)藥人和領用人均需在《試驗用藥物分發(fā)/回收登記表》上簽名。
2) 每次發(fā)放回收均應在《試驗用藥物分發(fā)/回收登記表》上記錄并有簽字確認。
3) 申辦者可將剩余藥物進行回收銷毀或授權研究機構進行銷毀;GCP藥房對化療藥及細胞毒藥物不予回收,需填寫試驗用藥物銷毀授權書授權醫(yī)院進行銷毀。
6.機構對GCP藥房的核查
機構藥物管理員每月定期檢查GCP藥房儲存的試驗藥物,進行抽樣檢查,查看試驗用藥物的外觀、有效期等情況,提高GCP藥房的工作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