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不管是參加什么類型的臨床研究都涉及到研究者和受試者知情同意書的共同簽署。
首先,但凡參與臨床研究會有一個研究者對受試者知情的過程,即知情同意,指受試者被告知可影響其做出參加臨床試驗決定的各方面情況后,確認同意自愿參加臨床試驗的過程。該過程應當以書面的、簽署姓名和日期的知情同意書作為文件證明。新版GCP于2020年7月1日之后正式實施,之后,我們項目有多例受試者完成知情簽署,相關經驗予以分享。
一 · 知情同意書簽署前的準備
根據每個中心的要求核對知情同意書,如有的中心要求使用醫(yī)院專版、加入本中心的批件號或專屬要求等、要求特殊的印刷版本等。確保知情同意書是符合該中心要求的。
確保知情同意書版本正確,是倫理批準的最新版本,無缺頁漏頁多頁,需要填寫的空缺頁可以用貼條提前貼好,方便審閱簽署。
提供合適的場所,場地較為隱私封閉,將受試者、研究者、監(jiān)護人、見證人等相關人員安頓好,提前和研究者預約時間,確保雙方有足夠的時間溝通臨床研究的相關問題。
新版GCP要求將知情簽署的日期和具體時間點寫入知情同意書和病歷中,要確保時間的統一性。
二 · 特殊情況下的知情簽署
1. 文盲或無閱讀能力的受試者
新版GCP第二十三條第八點規(guī)定:若受試者或者其監(jiān)護人缺乏閱讀能力,應當有一位公正的見證人見證整個知情同意過程。研究者應當向受試者或者其監(jiān)護人、見證人詳細說明知情同意書和其他文字資料的內容。如受試者或者其監(jiān)護人口頭同意參加試驗,在有能力情況下應當盡量簽署知情同意書,見證人還應當在知情同意書上簽字并注明日期,以證明受試者或者其監(jiān)護人就知情同意書和其他文字資料得到了研究者準確地解釋,并理解了相關內容,同意參加臨床試驗。遇到文盲或無閱讀能力的受試者就需要請一位公平見證人見證整個知情過程,公平見證人需滿足以下條件:1)與臨床試驗無關,不受臨床試驗相關人員不公正影響的個人;2)個人有閱讀能力,作為公正的見證人,閱讀知情同意書和其他書面資料;3)一起見證整個知情同意過程。4)新版GCP下也要求簽署見證人的日期和具體時間,并同步記錄病歷中。
2.兒童作為受試者
新版GCP第二十三條第十四點規(guī)定:兒童作為受試者,應當征得其監(jiān)護人的知情同意并簽署知情同意書。當兒童有能力做出同意參加臨床試驗的決定時,還應當征得其本人同意,如果兒童受試者本人不同意參加臨床試驗或者中途決定退出臨床試驗時,即使監(jiān)護人已經同意參加或者愿意繼續(xù)參加,也應當以兒童受試者本人的決定為準,除非在嚴重或者危及生命疾病的治療性臨床試驗中,研究者、其監(jiān)護人認為兒童受試者若不參加研究其生命會受到危害,這時其監(jiān)護人的同意即可使患者繼續(xù)參與研究。在臨床試驗過程中,兒童受試者達到了簽署知情同意的條件,則需要由本人簽署知情同意之后方可繼續(xù)實施。
因考慮到兒童的不同年齡層次,所以兒童知情同意書可以根據兒童的年齡段區(qū)分設計:如:1)當兒童年齡在16歲以上,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其簽署的知情同意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2)8-16歲,這個年齡段自己有能力做出部分決定,是否參加試驗應首先尊重兒童本人的意見,在兒童本人同意之后再由監(jiān)護人和兒童共同簽署知情同意書。3)8歲以下更為年幼的兒童,可由其監(jiān)護人簽署知情同意書,并應當在受試者能理解的范圍內告知受試者臨床試驗的相關信息,且兒童的監(jiān)護人為其父母而非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年齡區(qū)分僅供參考)
3.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新版GCP第二十三條第十點規(guī)定:受試者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當取得其監(jiān)護人的書面知情同意;受試者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的,應當取得本人及其監(jiān)護人的書面知情同意。當監(jiān)護人代表受試者知情同意時,應當在受試者可理解的范圍內告知受試者臨床試驗的相關信息,并盡量讓受試者親自簽署知情同意書和注明日期。無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主要指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如精神病人等。
三 · 知情同意書簽署后的管理
雙方簽署完畢,先檢查下知情同意書,看有無遺漏或錯誤的地方,知情同意書為一式兩份,一份存在文件夾保管在研究中心,一份給受試者本人保存。知情的相關過程要詳細準確完整地記錄到病歷中。
對于知情有發(fā)生更新的情況,要及時通知到受試者,在最近一次隨訪中補簽新版ICF,并于研究病歷中記錄。對因AE不耐受等其他情況退出臨床研究或在生存期隨訪的受試者,要及時通知受試者來院簽署新版ICF,受試者不方便來院的情況下可以和申辦方溝通以郵寄方式簽署,并在病歷中做好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