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試驗用藥物的管理要求?
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備案(北京精馳醫(yī)療)答疑:
試驗用藥物不得銷售:試驗用藥物的各種記錄完整;試驗用藥物的使用由研究者負責;試驗用藥物僅用于該臨床試驗的受試者;其劑量與用法應遵照試驗方案;剰余的試驗用藥物退回申辦者:試驗用藥物須由專人管理;上述過程需由專人負責并記錄在案;研究者不得把試驗用藥物轉交任何非臨床試驗參加者;不得向受試者收取費用。
2、試驗中對試驗用藥物應如何管理?
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備案(北京精馳醫(yī)療)答疑:
本機構試驗用藥物由GCP藥房統(tǒng)一管理。試驗用藥物保存于GCP藥房中的專用藥柜或專用冰柜,并予上鎖,保證非藥物管理員不可接觸,杜絕非授權使用:設專人保管、專人發(fā)放登記。藥物管理員根據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辦公室的通知,按規(guī)定依據印有“藥物臨床試驗”專用章的處方,按隨機編號順序發(fā)放試驗用藥物,并需填寫"臨床試驗用藥物受試者發(fā)放/回收登記表”:門診受試者(或研究護士陪同)憑專用處方,按需領取試驗藥物(一般為一個訪視期),囑受試者按藥物保管及運輸條件妥善保管藥物;住院受試者由專業(yè)科室藥物管理員按當天單次用量取藥,對應受試者代碼。保存條件為冷藏或冷凍藥物運輸時需配備冷藏運輸箱。藥物管理員根據試驗方案,發(fā)藥時填寫“臨床試驗用藥物受試者發(fā)放/回收登記表”,門診受試者需要將所有剩余藥物和己用藥物的包裝盒,下次訪視時帶回,以便研究者對受試者的實際用藥情況進行評估。藥物管理員應列出發(fā)藥、退藥以及沒有使用的藥物清單。
只有在獲得了機構辦及倫理委員會的批準后,試驗用藥物才能發(fā)送到試驗點,由GCP藥房對試驗用藥物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