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者應當按照倫理委員會同意的試驗方案實施臨床試驗。
(二)未經(jīng)申辦者和倫理委員會的同意,研究者不得修改或者偏離試驗方案,但不包括為了及時消除對受試者的緊急危害或者更換監(jiān)查員、電話號碼等僅涉及臨床試驗管理方面的改動。
(三)研究者或者其指定的研究人員應當對偏離試驗方案予以記錄和解釋。
(四)為了消除對受試者的緊急危害,在未獲得倫理委員會同意的情況下,研究者修改或者偏離試驗方案,應當及時向倫理委員會、申辦者報告,并說明理由,必要時報告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
(五)研究者應當采取措施,避免使用試驗方案禁用的合并用藥。